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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洁、吴大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洁,吴大梅,韩云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异4号案外人:甘振浩,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贵生,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吴大梅,女,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韩云天,男,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屏南县,在本院执行张洁与吴大梅、韩云天民间借贷一案��,案外人甘振浩于2017年5月17日对执行查封被执行人韩云天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幢(房产证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屏国用19**第××号)的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甘振浩称,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05年7月27日,甘振浩和韩云天、吴大妹签订了《房产权经营权转让合同》,韩云天、吴大妹将他们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房屋转让给甘振浩。房屋土地证号为屏×字××号,房产证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甘振浩2005年7月27日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78000元。甘振浩及其家人一直居住至今,但韩云天、吴大妹违约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本院查明,坐落于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幢,房产证号为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屏国用19**第××号,两证登记所有人、使用人为韩云天。2005年7月27日,甘振浩和韩云天、吴大妹签订了《房产权经营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韩云天、吴大妹将他们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房屋转让给甘振浩,同日甘振浩支付了购房款78000元等。甘振浩办理了生活用水、用电户头。2017年3月29日本院作出(17)闽0923执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韩云天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幢的房地产。本院认为,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幢房屋,虽案外人甘振浩主张韩云天夫妻于2005年7月27日将该房屋转让给甘振浩,甘振浩并于当日支付了购房款78000元,甘振浩及其家人一直居住至今。但甘振浩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长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非因甘振浩自身原因。该房屋至今仍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韩云天。甘振浩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止其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并由此可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甘振浩请求解除对坐落在屏南县古××镇环城路××新村房屋的查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记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振浩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枝贵审判员  周作通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