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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樊仕贵、刘文芳与被告樊富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仕贵,刘文芳,樊富章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355号原告:樊仕贵,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刘文芳,女,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被告:樊富章,男,生于1944年12月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鲁玉珍,女,生于1949年12月2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樊仕贵、刘文芳与被告樊富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樊仕贵、刘文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仕贵、刘文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仕贵、刘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樊仕贵、刘文芳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妍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