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志莉诉高陈山、王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莉,高陈山,王文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32号原告:张志莉,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陈山,男,50岁许,汉族。被告:王文有,男,年龄不详,汉族。原告张志莉与被告高陈山、王文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志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陈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2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王文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被告高陈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志莉借款332000元,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王文有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莉不能提供二被告高陈山、王文有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客观上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无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