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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浩顺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浩顺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浩顺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乐山道185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4441-4。法定代表人:王桂顺,总经理。被执行人: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西三里乡西二里村,组织机构代码56199233-7。法定代表人:谭世芳,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负责人:张武艺,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组织机构代码10306360-2。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浩顺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2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