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冬凤与被告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冬凤,侯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民初67号原告:唐冬凤,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春(特别授权),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海军,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地址不详。原告唐冬凤与被告侯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冬凤之特别授权代理人周德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海军经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冬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海军偿还原告借款33600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侯海军于2015年5月13日因做生意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3600元,并承诺6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要求宽限到2015年年底前偿还借款本金,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被告支付了宽限期内的利息后,便置之不理,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求。被告侯海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唐冬凤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侯海军因经商需要,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唐冬凤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将6个月的利息计算在被告侯海军向原告唐冬凤出具的33600元的借条内。该笔借款到期后,双方经协商宽限了还款期限至2015年底,而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侯海军至今未予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唐冬凤要求被告侯海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愿放弃对该笔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侯海军向原告唐冬凤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被告侯海军的签名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侯海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自愿放弃对该笔借款利息只要求偿还本金30000元的诉请,并未损害被告侯海军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侯海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唐冬凤借款3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侯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春荣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人民陪审员 黄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红花附本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