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波欧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波欧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9刑初2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称西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波欧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西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西盟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波欧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瑜及被告人波欧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波欧少醉酒后驾驶一辆云J**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西盟县新县城往勐梭镇方向行驶。19时38分许,当该车行驶至澜西线K55+100M处时,被���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波欧少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7.22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波欧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证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物证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波欧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本院予以确认。另指出被告人波欧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波欧少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波欧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