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庆申请杜连喜、李红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庆,杜连喜,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81号申请人:马庆,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庆安县。被申请人:杜连喜,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庆安县。被申请人:李红梅,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庆安县。申请人马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连喜存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东支行的存款6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马庆以现金2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连喜名下的存于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东支行×××账户存款65000.00元。案件申请费670.00元,由被申请人杜连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德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