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兴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智,金国涛,武传文,刘明春,吴文江,董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霍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传旭,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兴智,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金国涛,男,朝鲜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武传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刘明春,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吴文江,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董丽芳,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兴智、金国涛、武传文、刘明春、吴文江、董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兴智、金国涛、武传文、刘明春、吴文江、董丽芳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左字森审判员 高保和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诗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