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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进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进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813号罪犯林进雪,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进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进雪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3030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进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进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