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异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惠书与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叶惠书,陈奕颖,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218号申请人:上海富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鸣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志平,单位员工。申请执行人:叶惠书,女,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陈奕颖,男,197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倪有龙,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神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云高,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耀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惠书与被执行人陈奕颖、上海美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名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富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涌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已受让本案的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款凭证及送达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佐证。本院查明,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叶惠书和申请人富涌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申请执行人将其享有的(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714号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的债权以3440万元转让给富涌公司。2017年1月20日,富来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惠书3440万元。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通知了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情况。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申请人为本案债权的受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上海富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爱琴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