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秋芳、汪菊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秋芳,汪菊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秋芳,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汪菊仙,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段秋芳与汪菊仙(2016)浙0803执17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没有到位金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