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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段秋芳、汪菊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秋芳,汪菊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秋芳,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汪菊仙,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段秋芳与汪菊仙(2016)浙0803执17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没有到位金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