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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丁玉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玉兰,女,1976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4月1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同年2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玉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指派检察员汪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2月4日,被告人丁玉兰在无为县泉塘镇泉塘步行街自己租住的A3-11号门面房内放置一台打渔机、三台老虎机、一台其他类赌博机,共10个机位以上分计币的方式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约1000余元。据查,该门面房距离泉塘中心小学约80米。2017年2月4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涉案场所内收缴赌资人民币1200余元,扣押赌博机5台。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丁玉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玉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无为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丁某、陈某1、陈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玉兰提供场所、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玉兰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玉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赌博机5台予以没收,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