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欣豪与蒋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豪,蒋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488号原告:张欣豪。被告:蒋才龙。原告张欣豪与被告蒋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盼盼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欣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才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欣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8月27日起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27,被告蒋才龙之子蒋水良,因其父种植树木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承诺2012年8月26日偿还本息共135000元。但到期后蒋水良未偿还债务,逃离在外。2013年8月26日,原告经被告同村人得知蒋水良在家,故上门索债,后发生争吵报警处理,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蒋才龙称愿替子承担所有债务,并当面立下字据,原告也承诺放弃利息,只要求被告归还本金,至此,债务关系由蒋水良转至蒋才龙,原借款合同当面作废。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履行分期还款义务,被告以各种借款推脱,至2016年2月16日春节期间,勉强归还10000元。至借款期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再归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蒋才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蒋水良与原告张欣豪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欣豪向蒋水良借款12万元用于购买树苗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0年8月27日至2012年8月26日,到期一次性付清本息共135000元。原告于当日将现金12万元交付给蒋水良。因蒋水良到期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13年8月26日,蒋才龙向张欣豪出具《字据》一张,字据载明,张欣豪保证3年内不再向蒋水良要债,蒋才龙于2013年8月26日之后3年内分期付清12万元。蒋才龙在字据上签字“蒋财龙”。2016年2月16日,蒋才龙向原告还款1万元。并在字据下方写明,2016年2月16日还款1万元,结欠11万元,蒋才龙在字据上签字“蒋才龙”。诉讼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职权向案外人郁某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形成谈话笔录一份。郁某称,其与和张欣豪是大专同学,和蒋水良、蒋才龙是一个村的,大概六七年前,蒋水良要做树苗生意,向张欣豪借钱,因为大家都是朋友关系,所以是其牵线的,借钱当时说好两三年还清,利息给15000块,在其家里,其作为见证,蒋水良写的欠条,张欣豪现金给蒋水良12万元,到了还钱的时间,张欣豪找到其说蒋水良钱怎么不还啊,后来蒋才龙说三年内还清,让张欣豪不要要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职权向案外人王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形成谈话笔录一份。王强称,2016年过年年初的时候,具体的日期是写在字条上的,其和张欣豪一起去蒋才龙家里要钱,蒋才龙还了一万,蒋才龙说还钱要写清楚的,于是其在字据上写了还款的情况,蒋才龙签的字。蒋才龙承诺接下来的尾款尽快结清的,但是好像也没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字据以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蒋水良向原告借款,但到期后未按约偿还,被告蒋才龙愿意替蒋水良承担还款责任,且经过原告张欣豪同意,故蒋水良与张欣豪之间的债务全部转移给被告蒋才龙,被告负有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的义务。但蒋才龙在借款到期后并未按约还款,应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8月27日起,以剩余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才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欣豪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张欣豪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蒋才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