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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65年5月14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魏某,男,1991年5月24日生,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女,1992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