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建宏、曹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宏,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宏,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曹华,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宏与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执行费1816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夏 松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