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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刑监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吴勇龙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126号吴勇龙:你因犯故意伤害罪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眉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和行为、自己一方的行构成正当防卫”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关于你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问题。经查,范泽良未能正确处理与龙游公司的工程施工纠纷,授意同案你、毛兴胜、陈晓娇和刘平在对方工作人员强行进场施工时进行殴打,案发当天你们在龙游公司强行场时按事前共谋,与对方发生打斗,你、毛兴胜持木棒多次击打被害方的头部及身体其它部位,致一被害人轻伤,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原审认定你行为积极、作用相对较大,系主犯,并无不当。关于你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范泽良与龙游公司关于金杯星苑二期工地工程承包权纠纷,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主张其权利,而不能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处理;你、毛兴胜、陈晓娇、刘平等人受范泽良的安排,因阻止龙游公司工作人员进场施工与对方进行打斗,斗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也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故你们的行为其并非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缺乏防卫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