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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建兴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建兴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88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建兴,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九江市兴友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九江市开发区。上诉人周建兴因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原审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予受理上诉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建兴上诉请求: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西省九江市浔阳公证处因未尽充分的审查和核实义务,错误出具公证书,存在重大过错并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一审却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有悖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周建兴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是因公证机构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给作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上诉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系公证损害责任纠纷,该纠纷置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之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上诉人周建兴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具有管辖权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因此,上诉人周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民初11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