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窦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窦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455号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18号沙河新城12幢1楼。法定代表人:张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凯,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5105021974********,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2号1幢1单元1楼1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窦晓玲,女,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261974********,住四川省彭州市丹景山镇南郡东街***号附**号。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窦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