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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凡某与崔某、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某,崔某,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359号原告:凡某。被告:崔某。被告:张某。原告凡某与被告崔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凡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389元,由原告凡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