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与李培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李培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977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玉石街。法定代表人彭爱明,部长。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李培伟,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与被告李培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于2017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培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武装部撤回对被告李培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储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