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龙伟光与吉林市天一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光,吉林市天一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74号原告:龙伟光,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满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天一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乐园小区10-5-94号。法定代表人:朱俊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伟光与被告吉林市天一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伟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伟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伟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伟光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慧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