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执字第6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梁俊朋与潘世强、何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股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朋,潘世强,何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执字第6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梁俊朋,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浈江区。被执行人:潘世强,男,香港永久性居民,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何艳群,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俊朋与被执行人潘世强、何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为(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责令潘世强和何艳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梁俊朋人民币58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潘世强和何艳群负担,但被执行人潘世强和何艳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2015)韶中法执字第63号之五执行裁定,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潘世强名下在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50000股股金。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德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股金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作出了德众评报字[2017]06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通过清查及计算,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5日时委估拟拍卖潘世强持有的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000股股金市场参考价值为259500元,本评估值不包括应收而未分配的2016年度股利。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潘世强名下在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150000股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