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何金民与刘鹏、朱秀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民,刘鹏,朱秀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2号原告:何金民,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易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鹏,男,28岁,汉族,定兴县,村民。被告:朱秀玉,男,29岁,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村民。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地址:黄骅市南大港管理区盛源街南侧馨苑西区4-101/201#。负责人:孙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5号。负责人:黄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女,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金民与被告刘鹏、朱秀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何金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鹏、朱秀玉、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金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043元,减半收取计3522元,由原告何金民负担。审 判 长 韩 英审 判 员 杨艳娇人民陪审员 康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