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家良、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良,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家良。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陈家良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475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新甫供水中心有占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新泰市新甫供水中心应向新泰市新甫街道西杏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的占地补偿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