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刑初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建瓯市。2002年8月23日,2007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2009年5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陆德勇,福建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素珍、代理检察员林荔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及其辩护人陆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吴伟随何某一同前往建瓯市水西COOL吧酒吧内给吴某1的女友魏某1庆祝生日。期间,被告人吴伟和吴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魏某1及其亲友十余人遂围住被告人吴伟,采用拳打脚踢、啤酒瓶砸的方式,对被告人吴伟进行围攻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梁某2加入围殴。被告人吴伟被打后冲出包围朝酒吧吧台跑去,在吧台杂物间找到一红色玻璃酒瓶,将酒瓶底部敲碎,持碎底的啤酒瓶往酒吧外冲,经过酒吧门口时,被告人吴伟持碎底酒瓶刺中被害人梁某2肩膀处。案发后,被告人吴伟在酒吧内等待民警,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内接受盘问。2016年9月16日,被害人梁某2经建瓯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其系左胸部被端部不整齐的锐器作用造成肺破裂大出血导致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时被告人吴伟存在防卫过当、自首、赔偿等情节,应当减轻。建议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吴伟对起诉指控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伤害被害人梁某2的故意。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一、虽然被告人吴伟属于防卫过当,但过当有限,应当予以考量。二、被告人吴伟虽然有前科,但故意伤害是十几年前发生的,而且事出有因,2009年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行为,对量刑影响较小。三、被告人吴伟有自首情节,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吴伟随何某一同前往建瓯市水西COOL吧酒吧给吴某1的女友魏某1庆祝生日。吴伟因吴某1曾殴打其母亲一事,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吴某1用手卡吴伟的颈部,吴伟持啤酒瓶击中吴某1的鼻子,致流血。魏某1见状,上前摔了吴伟两巴掌。随后,魏某1的亲友不断上前围欧吴伟。何某与酒吧服务员宋某上前劝阻,并将被告人吴伟劝到酒吧卡包内,但吴某1、魏某1及其亲友被害人梁某2等十余人仍不断冲进卡包,对吴伟拳打脚踢、用啤酒瓶砸等方式进行围殴。吴伟持卡包墙壁上被击破的相框玻璃自卫,后冲出围殴人群跑到酒吧吧台,将一红色玻璃酒瓶瓶底敲碎,持该酒瓶往酒吧门外冲,在吧台外刺中被害人梁某2左肩锁关节处,被害人梁某2受伤后往酒吧外走,下楼后跌倒在建瓯市建贸路满江红对面兴泰巷菜摊旁。吴伟则在酒吧门口与吴某1相互扭打,后被何某与宋宝珍拉回酒吧内,何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吴伟在酒吧内等待民警,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内接受盘问。当晚,被害人梁某2经建瓯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其系左胸部被端部不整齐的锐器作用造成肺破裂大出血导致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吴伟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5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16日其女友魏某1生日,当晚其和魏某1及她父母、亲戚还有几个朋友一共约25个人在COOL吧酒吧喝酒。期间魏某1打电话让何某一起过来玩,大约22时许何某就带着吴伟过来。其拉着吴伟喝酒,可能拉扯动作比较大,吴伟就拿啤酒瓶敲其鼻子流血。其和魏某1站在边上止血,其二人的亲友和吴伟吵起来,拿啤酒瓶砸他,其也有拿啤酒瓶砸他。在酒吧门口,其看见吴伟拿敲碎的啤酒瓶捅其,其左手被捅、胸口被划了一下,其用手掐住他脖子。之后其两个被分开,魏某1送其去医院,下楼时看到魏某1的哥哥梁某2躺在楼梯底下。2、证人魏某1(吴某1的女友)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6日是其生日,其与男友吴某1,及其亲戚朋友在COOL吧酒吧庆生,22时许其叫何某过来玩,她带着吴伟一起过来。一开始吴某1手搭在吴伟肩膀上喝酒,其和何某在聊天。过了十几分钟,何某突然说对面出事了,就冲到对面去。其也跟过去看到吴某1流鼻血,非常生气就摔了吴伟两三巴掌。之后,吴某1和吴伟他们在卡3里面,其冲上去就直接又打了吴伟一巴掌,刚打完就被人拉出来,拉到门口楼梯处。大约过了五分钟,吴某1、吴伟两人先后跑出酒吧,又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其看到吴伟这时受伤,有拿着一截敲碎了的瓶。吴某1左手流血,身上也是血。其二人下楼准备去医院时,看到其表哥梁某2躺在一楼楼梯旁,胸口一直流血,身边站着其家人亲友。后其看到表哥梁某2被救护车送来,抢救了半个小时后宣告死亡。另外,梁某2生前和吴伟并不认识。经辨认,魏某1分别辨认出被害人梁某2、犯罪嫌疑人吴伟以及当事人之一何某。3、证人黄某1(酒吧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9月16日22时20分许,其看到吴伟到酒吧里面与包场的男子在大厅餐桌上聊天,过了一会两人吵起来并打起来。其和服务员宋宝(宋某)一起上前制止劝架,过一会看到吴伟他们被拉到卡包3里面。在卡包里,吴伟和包场的男子又吵起来,突然一个客人用啤酒瓶砸吴伟,之后还有几个年轻人拿着啤酒瓶砸吴伟。其退到吧台站了五六分钟后用自己手机报警,这时吴伟满头是血冲到吧台里面,拿起一瓶干红将瓶底敲碎。吴伟拿着干红瓶子从吧台出来朝酒吧门口的方向跑去。过了几分钟其走到酒吧门口时,看到宋宝把吴伟压在墙上让其打120,其再次跑到吧台打电话,同时看到宋宝和一女子把吴伟扶到卡座坐了一会,吴伟又起身到吧台找酒瓶,并把酒瓶敲碎,其和宋某他们连忙上前阻拦并把他拉住,过不久警察就来了将他带走。打架时,吴伟这边只有他一人,其他都是包场客人那边的人。当晚其看到有三个男的拿啤酒瓶砸吴伟,另外包场男子的女友和另外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也有动手打吴伟,这几个人打的过程中,吴伟没有还手。其不认识被害人,也不知道他是怎么受伤的。经辨认,黄某1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吴伟。4、证人宋某(酒吧服务员,外号宋宝)证言,证实2016年9月16日晚上,吴某1包了酒吧大厅的散桌,和他们的朋友约十几个人为他女友庆生。之后吴伟也来了,跟吴某1在讲话。吴某1站在吴伟身后用一只手勾住吴伟的脖子,勒得有点紧,把吴伟往后拉,有点想放倒他的样子。其没听清楚他们两具体说了什么,但是吴伟看上去不高兴。接着其看到吴伟抬起一只手,用手肘朝身后的吴某1撞去,吴某1的鼻子就出血了。接着吴某1女友的亲戚,大概五六十岁的男子打了吴伟脖子一拳、踹了吴伟一脚。之后黄某2把吴伟、吴某1带到包厢里面,其他人围在包厢门口。接着其看到吴某1拿起包厢桌上的木头烟灰缸扔到吴伟的身上,两人扭打在一起,接着包厢外面的人冲进去打吴伟,其和何某挡在双方中间。当时现场很混乱,吴伟拿着玻璃碎片,对方有一部分人就撤出了,说要去拿刀砍死他。这时候其也离开包厢去吧台。吴伟突然冲出包厢,跑到吧台里找刀。吴伟没找到刀,就在水池旁捡了一个红色玻璃的酒瓶砸碎瓶底冲出去。等其起来走到二楼过道时,就拦住他,把他拉到包厢内坐了一会儿。在包厢里,吴伟说“你随便报警,反正我不会走。”5、证人何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魏某1打电话让其到COOL吧酒吧玩,其带吴伟一起过去。吴某1和吴伟在其对面喝酒,过了一会看他们好像要吵架,其就跑过去。这时好几个吴某1的朋友也围上去打吴伟。其在中间劝。之后吴伟跑到吧台处,又跑到酒吧大厅外边楼梯口位置和其他人继续打起来。劝开他们后,吴伟让其送吴某1去医院。其怕他们又打起来,就把吴伟拉进酒吧里,让酒吧老板将门锁起来,其和吴伟在酒吧里等派出所民警来处置这个情况。当时吴伟还想从吧台冲出去,其对他说“可能出大事了,警察马上就来。”吴伟说:“那我也不走了,等警察把我带走就是”。6、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2016年9月16日晚在COOL吧酒吧给吴某1女友魏某1庆生时,看到卡包2外面很吵,魏某1的亲友围着吴伟吵架。黄某2将吴伟、吴某1拉到卡包3里面说清楚。期间听到吴伟对吴某1说,他母亲对吴某1这么好,吴某1还要打他母亲的话。之后两人吵起来,魏某1的亲友冲进来打吴伟,吴伟被打到沙发角落后,拿着玻璃条挣扎冲出去。黄某2手被地上玻璃割伤,便去卫生间处理伤口。之后,其在酒吧外的二楼楼梯口,看到吴某1同吴伟扭打在一起,并将二人分开后下楼,看到一男子侧倒地上,胸口在流血。7、证人陈某(COOL吧酒吧股东)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接到酒吧服务生的电话称,酒吧有人打架。其大概是22时45分许赶到酒吧,看到十几个年轻人在卡包3围着吴伟进行打骂,这些年轻人一个个气势汹汹,其把他们一个一个往卡包外面拉,不让他们去打吴伟,但是这些年轻人人数太多,对着吴伟拳打脚踢。其认识这些年轻人中有一个叫“小伟”,具体名字叫不来,当天是他在酒吧为女朋友过生日。其看到有几个年轻人受伤流血,吴伟被打的头部受伤流血,“小伟”捂着肚子好象也流血了。另外一个年轻的男孩子趴在吧台外的马路上,好象被打得非常严重。经辨认,其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吴伟,辨认出“小伟”就是吴某1,未辨认出被害人梁某2。8、证人谢某1(魏某1的表哥)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晚参加了表妹魏某1的生日聚会,在酒吧时看到十几个人在一起打架,其有上前劝架。之后,其听说表弟梁某2被人捅伤,就跑到酒吧楼下,看到梁某2躺在巷子的马路中间,胸口在流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证人邱某(魏某1的朋友)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参加魏某1的生日聚会,在酒吧期间看到吴某1鼻子流血,魏某1用巴掌打了吴伟。之后,吴某1和吴伟还在卡包里争吵,不知什么原因又打了起来,当时吴伟前面有两个女的在他身前护着,不让吴某1这边的人打他。其看到魏某1也在里面,也挤到卡包里,发现吴某1和魏某1跟吴伟对打,其刚好站在边上的凳子上,也踹了吴伟一脚,同时有几个不认识的男子用啤酒瓶砸吴伟。过了一会,吴伟从卡包里冲出,冲到吧台去找什么东西,其从边上拿了一把单人木凳子,到吧台边上被人劝下。吴伟从吧台冲出来,其往酒吧门外跑,又绕一圈回到酒吧大厅,接着走到酒吧二楼楼梯口,看到吴某1和吴伟两人抱在一起扭打,吴某1身上有血,其就走到边上拿起一个花盆准备去打吴伟,被一女子拦住,吴伟被人拉到酒吧内。其与吴某1等人下楼,看到魏某1的一个哥哥趴在楼下马路边上。10、证人谢某2(魏某1的表哥)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晚参加表妹魏某1的生日聚会,到酒吧后,其与魏某1的妹妹魏水英在一个卡包里喝酒,过了半个小时,看到大厅里有七八个年轻人相互打起来,其和魏水英等人一起过去看了一下,又被魏水英等人拉回卡包继续喝酒。再过不到二十分钟,就听到有人喊“捅人了,捅人了”。其就和魏水英等人往酒吧门外走,走出一楼大门就看到表弟“小华”躺在巷子口的地上,两三个人抱着他,身上鲜血直流,其报110、120。11、证人郑某(魏某1的朋友)证言,证实其受魏某1的邀请于案发当晚10时到COOL吧酒吧,酒吧内已有二十多年青男女,过十几分钟,吴伟和何某也来酒吧玩。大约22时30分许,吴伟和吴某1就吵起来,一下子很多年轻人都围到中间圆台旁吵,其就拦吴某1,何某就去拦吴伟叫他们不要吵,但没有拦住。吴某1和吴伟两帮人就打起来,开始在大厅打,后来又打到包厢里,有人拿酒瓶打、有人空手打,打了十几二十分钟才散开。最后,酒吧内就剩下其、何某、吴伟及酒吧服务员。过一会警察到了,并把吴伟带走。其下楼时看到楼下一个年轻人躺在地上,身上流了很多血,后来才知道是魏某1的表哥。12、证人魏某2(魏某1的堂哥)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快11时许其在酒吧,看到吴某1和吴伟两个人在拉拉扯扯,边上有人在劝,过不久那些人走到一个卡包里,并在卡包里打起来。看到一群人拿酒瓶往卡包里面乱砸乱打。打了一会,吴伟从卡包里冲出来,冲到吧台里面的厨房内,拿了一截被敲碎的玻璃瓶,接着吴伟冲出吧台追吴某1,吴某1见状就赶紧往酒吧外面跑。其随后也跟着出去,但门口的那道玻璃门被外面一个女的顶住,就透过玻璃看到吴某1和吴伟两个人打在一起。没一会,他们两人就被边上的人分开了,接着吴伟就推开玻璃门进来,还叫其送谁去医院。其走到酒吧外面看到吴某1一直在弄裤子,他说没事,接着龚繁鑫就从楼下跑到二楼,大叫说梁某2受伤了,快点送他去医院,之后大家就往楼下跑。其到楼下就远远的看到梁某2倒在地上浑身是血。不久民警就来了。13、证人危某(吴某1的朋友,外号“小白”)证言,证实2016年9月16日20时许,吴某1打电话,说他女朋友生日,叫其到COOL吧酒吧玩。其和“聪杯”一起到酒吧后,并和“子弹”(林某)三人一起玩。22时许在酒吧看到靠大门右手边上的第三个卡包内围了很多人。其三人走过去,在卡包门口拉住一个男子问怎么回事,那男子说是吴伟把吴某1的鼻血打出来,同时听吴某1在问吴伟,好好的干嘛把他鼻血打出来,吴伟好像说:“从我进来开始你就一直怎么样”之类的话。后来,吴某1女友的亲戚就冲过去想把吴伟拉到卡包外面。这时,吴伟拿起卡包内挂在墙上的相框,把玻璃打碎,拿着玻璃条,说谁要上去就弄死谁。这时,吴某1女友的一个亲戚就冲上去打吴伟,其他人也跟着冲上去,有一个人拿啤酒瓶扔吴伟。其当时想,吴伟一个人还这么嚣张,也跑到卡包外面的酒桌上拿玻璃瓶去打吴伟。当时现场很乱,其就知道很多人把啤酒瓶往卡包里扔。打了一会,吴伟就从人群中冲出去,他刚冲出卡包时,被其一手抓住,其就用另外一支手上的玻璃瓶砸吴伟的头。之后,吴伟挣脱开跑到吧台里面的厨房。其看到“小光头”受伤流血,就送他去医院包扎。到了晚上24时许,有个朋友打电话告诉其酒吧里打死了一个人。14、证人林某(吴某1的朋友,外号“子弹”)证言,证实2016年9月16日20许,吴某1打电话说他女朋友生日,叫其到COOL吧酒吧玩。其到酒吧玩到22时许,看到何某与吴伟两人一起上酒吧。过十几分钟,看到靠大门右手边上的第三个卡包内围了很多人,走过去就看到吴某1鼻子流血,吴某1女友的亲戚把吴伟围在卡包里要打他。吴伟把卡包墙上相框拿下来打碎,手抓玻璃条说,有本事就来打。之后,其退出卡包,从大厅上拿啤酒瓶准备打吴伟,“小光头”叫其不要动手,其就站在边上,但看见其他人在打吴伟,也就把手上的啤酒瓶向吴伟砸过去。其扔完啤酒瓶后,又在大厅拿一把木椅,准备打吴伟,被边上的人拦住。不久,吴伟从卡包里冲出来,被危某拉住,头部被他用啤酒瓶打了一下。吴伟挣脱后就跑到吧台里面的厨房,其看到“小光头”受伤流血,就送他去医院包扎。后来有人打电话说死了一个人。15、证人梁某1(被害人梁某2的姐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梁某2是其弟弟,于2016年9月16日晚被人打伤,经建瓯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辨认,其辨认出死者系梁某2。16、证人吴某2(吴伟母亲)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2日晚,吴某1叫了十几个年轻人,带了三四把砍刀到其经营的棋牌馆内,殴打其。第二天吴某1有上门道歉。另外吴某1欠其4000元钱。1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尸检照片,证实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16年9月16日23时05分到达COOL吧酒吧,对现场进行勘察,分别从酒吧西侧的兴泰巷子内提取了带血迹的白色恤、白色皮带、地面血迹;一至二楼楼梯上的血迹、玻璃碎片;二楼楼梯口平台处地面血迹、海报纸架底面血迹、皮带、带血迹的玻璃瓶瓶口;酒吧内部3号卡座内的血迹、玻璃碎片;吧台处的血迹、玻璃瓶瓶口;杂物间洗手池边的血迹等物证用于DNA检测。并制作了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示意图,拍摄了现场照片。18、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吴伟进行人身检查,其头部前侧一破裂流血伤口、脖子见一抓痕、左后背上侧一刮擦痕、右手小指破裂流血;提取、扣押其所穿黑色短袖上衣、牛仔裤及黑色高帮鞋以及左手手臂静脉血用于酒精检测;食指末梢血及实质表皮擦拭物用于DNA检测。分别提取吴某1、黄某2、何某食指末梢血。19、被害人伤口处提取的玻璃碎片、异物,证实被害人梁某2伤口系被玻璃酒瓶碎片刺中造成。2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分布图及视频报告、视频截图,光盘十张,证实2016年9月16日晚,建瓯市COOL吧酒吧内犯罪嫌疑人吴伟伤害被害人梁某2的过程。21、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本、死亡证明、玻璃碎照片,证实建瓯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7日对吴伟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被害人梁某2抢救过程及于2016年9月16日死亡的事实。22、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16]酒检字第618号)4,证实犯罪嫌疑人吴伟当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23、建瓯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瓯)公(刑)鉴(尸)字[2016]第17号、南公刑鉴[2016]1419号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公3P18-20)、(瓯)公(刑)鉴(伤)字[2016]第206、207号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梁某2右前额部见3.0cmx2.5cm挫伤;右侧腰背见一3.0cm划痕;左手掌内侧见一2.5cm创口;右手掌背侧见一3.0cm划痕;右下肢内侧见一0.5cmx0.5cm表皮剥脱;左肩锁关节处见一半圆形创口,长8.0cm,创口深达胸腔,创深浅不一,创口内侧见3个大小不一的玻璃碎片,分别呈0.8cmx0.4cm、0.4cmx0.3cm、0.3cmx0.2cm大小。该创口相对应处,左侧胸腔内侧壁见一类椭圆形贯通创口,呈1.5cmx1.0cm大小,其下侧的左肺见一长0.8cm不规则破口。左肩锁关节处的创口符合锐器物形成,现场破裂的玻璃酒瓶断端可形成该创口。被害人梁某2排除中毒死亡的可能,系左胸部被端部不整齐的锐器作用造成肺破裂大出血死亡。吴伟就诊病历显示头部见一裂伤长约4cm,深达露骨表面,左侧颞部见一3cm长裂伤,有效值外见一约1cm长裂伤。2016年10月12日对其进行法医学损伤鉴定,其头部疤痕长2cm,左侧颞部疤痕长1cm,属轻微伤。2016年10月1日对何某伤情进行鉴定,其右手虎口处一长2cm缝合口,属轻微伤。24、建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瓯公鉴[2017]55号),证实吴某1右胸部见一斜行增生型瘢痕,长3.9cm,左手关节背侧见一2.8cm的瘢痕,左手肘关节外侧见一5.8cm瘢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5、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南公刑鉴[2016]1409号),证实从1号卡包内提取的血迹为黄某2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6091112×1021倍;从2号卡包玻璃碎片上、楼梯口1号、2号的玻璃碎片上血迹、巷1号的T恤腹部部分片状血迹、巷4号血迹为梁某2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0137257×1017倍;楼梯口2号血迹、3号支架上点状血迹、楼梯口5号支架上点状血迹、楼梯口6号皮带头上血迹、楼梯3号玻璃碎片上血迹、巷3号皮带头上血迹为吴某1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8.4644957×1016倍;吧1号、2号血迹、吧6号“雪花”牌玻璃瓶口上血迹、吴伟左食指擦拭斑迹、吴伟外裤左侧大腿表面血迹、吴伟上衣衣服胸部图案上血迹为吴伟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901748×1022倍;楼梯口7红色玻璃瓶瓶口血迹、吴伟左脚鞋面血迹为混合斑迹,不排除为吴伟和吴某1共同所留。26、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2016)闽测WS-106号,证实梁某2伤口处异物、伤口处玻璃碎片和从吧台内杂物间清洗台地面上提取的5号玻璃碎片,元素种类相同,无机成分相同。27、受案登记表等,证实建瓯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16日22时48分接到电话报警,并于17日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吴伟执行拘留,同月30日执行逮捕。28、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吴伟身份及户籍信息,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前科情况及被害人梁某2身份信息。29、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6日22时48分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往现场,发现被害人梁某2躺在巷子里等待救护车,犯罪嫌疑人吴伟在酒吧吧台内被民警控制后带到派出所盘问30、情况说明、证实吴某1没有伤情,不需做法医鉴定;建瓯市公安局另行对参与殴打犯罪嫌疑人吴伟的当事人吴某1、魏某1、危某和林某作出治安处罚;31、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转账凭证,农商银行的银行转账明细、建瓯市通济街道南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签名证明,证实被害人的家属和被告人家属协议,被告人家属已支付赔偿款5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及被告人近年来与邻里之间关系好。3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吴某1打了其母亲,后来调解掉。同时,吴某1还欠其6000多元,讨债的时候有吵过两次,但没有肢体冲突,后在何某的调解下和好了。2016年9月16日晚,吴某1女友过生日,其就陪何某过去坐一下。当晚其到了酒吧后,吴某1就过来用手紧搂其脖子,说他打其母亲的事情。其说事情过去了就不要再提。但他一直搂着其脖子说这事,边说边走到拼桌的地方。其坐下来后,他就站在其身后换了左手搂着其脖子。其本想倒酒给他喝,这时候他说“现在打都打了,你能怎么办”,同时左手更用力搂其脖子。其觉得他是故意的,就生气的用啤酒瓶口往后顶了一下,他就流鼻血了。这时吴某1的女友过来打了其左脸两巴掌,一个老头也打其左脸一巴掌,还用脚踹其肚子,其没还手。之后吴某1那方的朋友就围上来,拿空瓶子砸其。其被推到身后的卡座里,对方有十几个人围住卡座,并且越围越多。其中八九个站在前面的人用拳头打其,还有用凳子、空啤酒瓶砸。卡座内玻璃相框被他们砸碎了,其就用碎玻璃防身,从人缝里挤出去,往吧台跑,想找刀,但是没找到。其在吧台靠墙酒柜位置随手拿了一个玻璃啤酒瓶子,酒吧服务员宋宝拦住其,叫其不敢再打了赶紧走,说其打不过对方的。当时其想冲出去,为了让自己安全点,就右手拿着玻璃瓶把瓶底砸碎,没有瓶底的啤酒瓶能刺人,对方的人才会怕。看到吴某1那边的人围到吧台这边,其就举起玻璃瓶挥了几下,他们让开后就从吧台冲出去。其冲出吧台的时候,前面有三四个人想拦,其就左右挥舞手上的玻璃瓶,等其冲到门口二楼楼梯口的时候,发现其手上的玻璃瓶短了一截,但有没有扎到人不记得了。之后其和吴某1又扭打在一起,有划伤他左手臂,后来被拉开。最开始冲突被人拉开之后,其就叫人报警。打完之后,其当心下去会被人打,另外有人和其说报警了,其就在楼上等,不久警察就来把其带走了。犯罪嫌疑人吴伟指认了将人刺伤的位置,及拿玻璃酒瓶的位置;未能正确辨认使用玻璃酒瓶的样式;辨认出监控视频自己的画面。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因与吴某1个人宿怨发生争执,致吴某1鼻子受伤流血,被害人梁某2及吴某1的亲友十余人为此围殴被告人吴伟。被害人梁某2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围攻被告人吴伟时已经开始,且已达到有必要进行防卫的程度;被告人吴伟冲出围殴人群,跑到吧台后,被害人梁某2等人紧随其后围在吧台外,被告人吴伟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未消除,即不法侵害行为仍在延续。被告人吴伟在被害人梁某2一方人多势众、执意追打,且自己又摆脱不能的情况下,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但被告人吴伟在他人劝阻并报警、且被害人梁某2等人未进一步攻击的情形下,持碎底的玻璃酒瓶捅刺不法侵害人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手段、强度及后果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系防卫过当,且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被告人吴伟辩解其没有伤害被害人梁某2的故意,及其辩护人认为防卫过当有限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伟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吴伟有前科,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吴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甘代兴审 判 员 叶仲铭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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