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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欧阳泽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泽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78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泽标,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暂住本福田区,工作单位为福田区华新华强电子市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建军,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辩护人童文峰,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实习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泽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泽标及其辩护人彭建军、童文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欧阳泽标、蔡某(另案处理)、庄凯鹏(在逃,在办理刑拘网上追逃)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在福田区福祥街福中楼灰姑娘网吧门口拦截住被害人李某,并持械无故围殴李某,致使李某牙齿脱落,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欧阳泽标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欧阳泽标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欧阳泽标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泽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欧阳泽标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主观恶意小;被告人认罪、悔罪。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泽标犯寻衅滋事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2017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欧阳泽标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泽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积极参与本案犯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了殴打行为,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泽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雅玲速 录 员  余晓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