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董战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董战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519号原告王亚军,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战坡,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阳,男,汉族,1945年12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亚军诉被告董战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4万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5月11日还清,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一些钱,现还剩85600元未付。被告董战坡辩称: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不是事实,是“赌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且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在原告欺诈、胁迫情况下出具给原告的,请人民法院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董战坡辩称原、被告之间系赌债产生的纠纷,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一事实,故该辩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请求依据被告给其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战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亚军偿还借款8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被告董战坡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