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2执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国伟、范土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伟,范土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717号申请执行人:彭国伟,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范土古,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国伟与被执行人范土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104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