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分公司与沈阳东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分公司,沈阳东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2664号申请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广智,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员工。委托代理人:孟丹妮,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东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军,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266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0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机械分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