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戴亚娟与余伏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亚娟,余伏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113号原告:戴亚娟,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余伏水,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戴亚娟与被告余伏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戴亚娟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余伏水已经偿还本案全部借款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亚娟撤回对被告余伏水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亚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亚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