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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忙明昌,陆素琴,王成理,鲍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号。代表人:黄茜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英山村。法定代表人:忙明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元亨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忙明昌,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陆素琴,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王成理,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鲍月雷,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象山县。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与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忙明昌、陆琴素、王成理、鲍月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忙明昌、陆琴素、王成理、鲍月雷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忙明昌、陆琴素、王成理、鲍月雷支付借款10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忙明昌、陆琴素、王成理、鲍月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被执行,现尚应支付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浦支行执行款1100556.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73元、实际执行费1340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忙明昌名下坐落于丹东街道佣金广场6号楼1单元1204室的房地产已贷款抵押,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奥迪牌汽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象山映山红渗花色料有限公司、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陆琴素、王成理、鲍月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上述房地产抵押金额较大,无实际处置意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周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