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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松涛与胡欣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涛,胡欣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477号原告杨松涛,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胡欣欣,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杨松涛与被告胡欣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