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松涛与胡欣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涛,胡欣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477号原告杨松涛,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胡欣欣,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杨松涛与被告胡欣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