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董金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金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75-1号申请人:张某,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董金岺,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董金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金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金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云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