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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万志燕与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石桥村石桥农业生产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燕,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石桥村石桥农业生产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975号原告:万志燕,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石桥村石桥农业生产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石桥村。负责人:犹方春,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志燕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石桥村石桥农业生产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志燕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志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志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