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两江信用社与时凤英、王辉、孙涛、时福祥、王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两江信用社,时凤英,王辉,孙涛,时福祥,王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刘刚,主任。被执行人时凤英,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员,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孙涛,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时福祥,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世英,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时凤英、王辉、孙涛、时福祥、王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安白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登记立案,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93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寿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