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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宝航公司)申请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世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宝航公司),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世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宝航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宝航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林位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顺前,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下称世博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航公司与被执行人世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世博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账号为(((((((((账户内存款400万元进行了冻结,同时冻结了该被执行人在昆明经开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500万元股权。通过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502.8886万元(包括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得以实现,案件完毕,依法应终结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村信用社账号为((((((((((账户内银行存款400万元解除冻结;二、对被执行人云南省世博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昆明经开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500万元解除冻结;三、对本院(2014)临中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李 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