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军与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72号原告:张军,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五人支队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370566。法定代表人:杨六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榛,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军与被告重庆六成搬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曾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