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899号申请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启才,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苏桂生。原告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安庆市民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宣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柳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