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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贵州省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成仁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省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成仁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财保50号申请人:贵州省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消防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552367。代表人:戴有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东,贵州朗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610962742。被申请人:贵州成仁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军供站安水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806961310。法定代表人:成中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贵州省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成仁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中同等价值部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贵州成仁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进行冻结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期限为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