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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金兰、倪青杨等与綦振荣、上海钧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兰,倪青杨,倪胜宽,吴金兰,綦振荣,上海钧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金兰,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倪青杨,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倪胜宽,男,汉族,1939年8月28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吴金兰,女,汉族,1939年11月13日生,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綦振荣,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个体户,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上海钧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81569-6,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19幢156室。负责人:耿言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80076-1,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8号经典国际大厦。负责人:许忠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金兰、倪青杨、倪胜宽、吴金兰与綦振荣、上海钧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已履行560989.80元;被执行人綦振荣已履行199000.00元,余12718.6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烨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