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水生与严春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水生,严春红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349号原告:孙水生,男。被告:严春红,女。原告孙水生与被告严春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孙水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水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保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尧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