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某2故意杀人罪二审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刑终52号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秦某2,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喀喇��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服刑。辩护人王某1,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喀喇沁人民法院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2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6)内0428号刑事判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秦某2及其辩护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2与梁某1在××旗宋某家商店打麻将时,同被害人秦某3发生厮打,被他人拉开。19时许,被告人秦某2在返家途中遇到秦某3,再次与秦某3发生争执,被告人秦某2因此怀恨在心,遂起杀机。被告人秦某2回家取上尖刀出去,在秦某9家墙外发现秦某3,持刀对被害人秦某3进行捅刺。被害人秦某3倒地后,被告人秦某2继续捅刺数刀,直至被秦某4制止。秦某5到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秦某3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人秦某2被赶到现场的警察抓获。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秦某3胃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双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一级、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3的损伤构成X级伤残。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秦某2作案时诊断为无精神疾病,作案时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秦某2的妻子白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秦某3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被害人秦某3对被告人秦某2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秦某2听到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秦某3的陈述,受案登记表,证人秦某5、秦某4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尖刀,被告人秦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秦某2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2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2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2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秦某2未提出上,原公诉机关以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系被他人制止犯罪且不成立自首,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出庭的检查员的出庭意见是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系被他人制止犯罪,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辩护人王某1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应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秦某2及被害人秦某3系同村村民。2015年12月17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秦某2与梁某1等人在××旗宋某家商店打麻将时,同被害人秦某3发生厮打,被他人拉开。19时许,原审被告人秦某2在返家途中遇到秦某3,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秦某2怀恨在心,遂起杀机。原��被告人秦某2回家取尖刀,在秦海友家墙外见秦某3,便持刀捅刺秦某3数刀,秦某3倒地后,继续捅刺数刀,直至被秦某4制止。同村村民秦某5到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秦某3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秦某3胃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双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一级、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且被评定为X级伤残。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审被告人秦某2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妻子白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秦某3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被害人秦某3对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原审被告人秦某2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和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秦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7日晚,他在宋某家商店看秦某2、梁某1、宋某等人打麻将,他跟梁某1说算错钱了,梁某1与他发生争执后,秦某2和梁某1与他厮打在一起。现场的人把他们拉开了,他和秦某1往家走的途中,秦某2过来与他争吵几句就走了。他一个人走到秦某9家附近时,秦某2叫他站住,他没理会继续往前走,秦某2从他身后用刀子捅背部两刀,他转过身子用手挡,秦某2又用刀子捅他腹部,秦某2边捅他边说要捅死他,他看见秦某4后求救并倒地,秦某2又捅了他几刀后他什么都不知道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7日晚,李某1到他家说秦某3和别人打起来了。他到秦某9家门口看见秦某3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秦某2在旁边站着说捅死秦某3后抵命之类的话。他在秦某2身边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证人秦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7日19时30分,秦某6到他家说秦某3在宋某家商店与别人发生争执了。他沿着胡同往西走到秦某2家附近,看见秦某2与秦某3争吵着往东走。他走到秦某2家西侧厕所附近,听见秦某3喊“三哥,你过来吧,秦某2要把我捅死了。”他到秦某3跟前,看见秦某3趴在地上,秦某2右手拿着刀子,刀尖朝下,想继续捅秦某3,他上前抓住秦某2的右手,把秦某2拥开了。他把秦某1和秦某3的妻子高某叫到现场。过了一会儿,警察到现场了。3、证人秦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7日晚上,秦某2、梁某1、梁某6等人在宋某家打麻将,梁某1、秦某2与秦某3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他拉开了。他和秦某3往家走时,秦某2过来认错就走了。过了一会儿,秦某2再次过来与秦某3争吵着往家走,他离开秦某2和秦某3回家刚要睡觉时,秦某4到他家说秦某2把秦某3捅伤了。他到现场后,看见秦某3双手捂着肚子躺在地上,秦某2在旁边站着。秦某3说是被秦某2捅的。高某到现场把秦某3抱起来了,他看见地上有很多血。秦某2的妻子白某到现场后,秦某2说秦某3死了就去抵命。救护车到现场后,他们把秦某3送往赤峰学院附属医了。经医生检查,秦某3的身上有六、七处刀伤。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秦某3的妻子。2015年12月17日晚18时许,秦某3说出去遛弯,过了一段时间后,秦某4在她家窗外说秦某3被秦某2捅伤了。她到现场后看见秦某3趴在地上,秦某2在旁边站着说要给秦某3抵命。她把秦某3抱起后发现秦某3的后背有很多血。救护车到现场后,她跟着救护车把秦某3送往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了。5、证人秦某7的证言证实:他是秦某3的儿子。2015年12月27日晚,他父亲吃完饭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秦某4到他家说他父亲秦某3被人捅伤了,他母亲让他去找他大娘(李某1)。他和李某1到现场后看见他父亲秦某3躺在地上。6、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秦某2的妻子。2015年12月27日晚上,秦某2在家同梁某1、梁某4、李某2、刘某等人喝完酒后,梁某1、梁某4和刘某走了。秦某2说出去溜湾,1小时后,她同李某2在家说话时,秦某2回到家里说要去西屋抽烟后又走了。20多分钟后,秦某2回到家里说把秦某3捅伤了。她和李某2跟着秦某2到现场后,她看见秦某3抱着肚子坐在地上,表情非常痛苦。警察到现场后把秦某2带走了。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白某的妹夫。2015年12月27日晚,他在秦某2家喝酒,秦某2喝了五、六瓶啤酒后去打麻将了。1小时后,秦某2回家找烟没找到又出去了。过了一会儿,秦某2回到家里对白某说把人捅了,要去偿命。他到现场后,看见一个男子(秦某3)躺在地上,秦某2返回现场骂着说:“这回非把你捅死”。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警察到现场把秦某2带走后,救护车把受伤的男子拉走了。8、证人秦某6的证言证实:秦某3是他的弟弟。2015年12月27日19时许,高某给他打电话说秦某3被人捅伤了。他到现场后,看见秦某3躺在地上,身上有很多血,高某抱着秦某3说被秦某2捅的。他让秦某2把秦某3送医院去,秦某2说秦某3死了就其偿命。他让秦某5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秦某3的嫂子。2015年12月27日19时30分许,秦某7到她家说高某找她。她跟着秦某7走到秦某9家门口看见秦某3躺在地上,身上全是血,高某说秦某3被秦某2捅伤的。她看见秦某2在旁边站着,手里拿着一把刀子。10、证人秦某8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7日晚上,高某给他儿子秦某10打电话说秦某3被人捅伤了。他同秦某10到现场后看见秦某3躺在地上,身上有很多血,高某扶着秦某3坐在地上。秦某5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7日晚,他和秦某2、梁某1、秦某11的妻子(王某2)在他家商店打麻将,梁某1与旁观的秦某3发生争执后秦某2和梁某1与秦某3厮打在一起,被他和梁某2、秦某1等人拉开了。秦某3、秦某2等人从他家走后,梁某3说梁某1去找秦某1了。他们跟出去后,看见梁某1在秦某1家门口蹲着,他们劝梁某1时,梁某5的妻子过来说秦某2把秦某3捅伤了。他到现场后看见秦某3躺在地上,秦某2在旁边站着。他让秦某2的妻子白某回家准备钱,秦某2对白某说:“你回去吧,捅伤了我蹲监狱,捅死我偿命。”过了一会儿,警察到现场把秦某2带走后救护车把秦某3也拉走了。12、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2015年12月27日晚,他和秦某2、宋某、秦某11的妻子(王某2)在宋某家打麻将,他与旁观的秦某3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秦某1帮着秦某3打他,把他的眼睛打伤了。他到秦某1家门口找秦某1时,感觉头痛,被家人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了。13、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7日晚上,他和梁某1、刘某等人在秦某2家吃饭,秦某2喝了几瓶啤酒。他和梁某1、秦某2去宋某家商店打麻将,梁某1与秦某3、秦某1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被他们拉开了。后来,梁某1的妻子说梁某1去了秦某1家。他们到秦某1家后,看见警察来了后才知道秦某2把秦某3捅伤了。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她是秦某11的妻子。2015年12月27日晚上,她和宋某、秦某2、梁某1在宋某家商店打麻将,秦某3也要打麻将,梁某1不同意并骂秦某3,秦某3与梁某1厮��在一起。秦某2帮着梁某1打秦某3,她抢过秦某2手里的凳子后回家了。15、证人张某、梁某3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喀喇沁旗医院急救中心的大夫。2015年12月27日19时47分,急救中心接到秦某3家属电话后通知他们在××镇有人打架受伤,要求救治。他们到现场后,看见秦某3在躺在地上,身上有多处刀伤。他们把秦某3抬到救护车吸上氧气后送到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了。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提取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位于现场位于××旗的村建路内。现场位于村子中端。中心现场及勘查所见:中心现场位于村子中间的水泥路面上,水泥路呈丁字型,北侧路呈东西走向,南侧路呈南北走向。丁字水泥路的北侧是秦某2、秦某9、秦某8家,丁字路的西南侧是秦某12家,丁字路的东南侧是秦某13家。在���字路口水泥地面上见有滴落和擦蹭的疑似血迹,范围为150厘米X160厘米,棉签擦取疑似血迹一处备检,疑似血迹北面距离秦某9家的南侧墙外侧260厘米,距离西侧秦某12家东侧院墙外侧320厘米。在疑似血迹北侧见有两处白色卫生纸,西侧卫生纸见有冰冻物质,东侧卫生纸上有疑似血迹,原物提取备检。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秦某2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到××旗秦某9家门前丁字路口,指认该处系其用尖刀捅刺秦某3的地点,指认秦某9家门前丁字路口西侧堆放的柴草堆系其藏匿尖刀的地点;原审被告人秦某2从5把刀具中指认3号标有“狮子绣球刀”字样的尖刀系其捅刺秦某3时使用的刀具。3、提取笔录证实:喀喇沁旗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依法提取秦某2指认的标有“狮子绣球刀”字样的刀具一把;提取秦某3所穿的衣物;提取秦某2在案发时���穿衣物,并对附着可疑血迹的衣物碎片予以剪取;提取秦某3、秦某2的血样,并用棉签将秦某2左、右手分别进行擦拭后备检。四、鉴定意见1、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喀)公(司)鉴(伤)字[2015]12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某3胃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双侧血气胸构成轻伤一级。2、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喀)公(司)鉴(伤)字[2016]10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某3体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3、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84号伤残等级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秦某3的损伤被评定为X级伤残。4、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喀公(司)鉴(痕)字[2015]0014号检验意见书证实:秦某2捅刺秦某3时使用的带有刀鞘的匕首全长24.0厘米,重247.0克;刀鞘长14.0厘米��重94.0克;刀子全长22.5厘米,把长10.0厘米,刀身长8.5厘米,刀尖长4.0厘米,刀身宽2.2厘米,为双刃,重153.0克;在刀把和刀鞘上见附着物,在刀刃上见有可疑血迹,未见指纹。5、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第099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秦某2左手擦拭的血迹、右手擦拭的血迹、黑色裤子碎片上的血迹、暗红色上衣碎片上的血迹均来源于秦某2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检秦某2使用的仿古匕首刀刃上的血迹、秦某3黑色皮夹克碎片上的血迹、花色棉衬衣碎片上的血迹、灰色秋裤碎片上的血迹、牛仔裤碎片上的血迹、黑色棉袄碎片上的血迹、现场卫生纸上的血迹、现场血迹均来源于秦某3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6、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73号法医精神病鉴定书证实:原审被告人秦某2作案时无精神疾病,被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五、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接处警综合单证实:2015年12月17日19时许,秦某5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警称,××镇村民秦某3被秦某2捅伤,要求出警。2015年12月18日7时许,牛家营子派出所将该案转交刑警大队处理。2、喀喇沁旗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7日19时51分,喀喇沁旗公安局牛家营子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派称,××旗村民秦某3被他人捅伤,要求处理。牛家营子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将捅伤秦某3的犯罪嫌疑人秦某2控制,并传唤至牛家营子派出所进行调查。3、户籍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自然身份情况。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原审被告人秦某2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和解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证实,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妻子白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秦某3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万元,被害人秦某3对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六、物证物证----尖刀一把,庭审中经被告人秦某2辨认,该尖刀系捅刺被害人秦某3的作案工具。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光盘11张证实:秦某5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警;牛家营子派出所办案民警出警及抓获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经过;原审被告人秦某2指认作案现场和藏匿作案工具现场;侦查人员提取作案工具,询问被害人秦某3及讯问原审被告人秦某2等情况。八、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2月17日晚上,他和梁某1等人在他家喝完酒后,到宋某家商店同宋某、王某2打麻将时,在旁边观看的秦某3与梁某1发生争执,他拥了秦某3一下后,秦某3与他厮打在一起,被现场的人拉开了。他回家途中,看见秦某3与秦某1在秦某14家房后说话,他上前跟秦某3解释此事,秦某3不说好听的,他很憋气,产生了回家拿刀捅死秦某3的想法。他从家里拿刀子出来后,在秦某9家门口叫住秦某3,秦某3刚要转身,他捅秦某3腰部和肋部各一刀,他捅了秦某3三、四刀后,秦某3倒在地上,他又往秦某3的身上捅了几刀。捅完秦某3后,又踢了秦某3一脚。他把刀子藏到秦某9家门前的柴禾堆里了。他听到现场有人报警后,感觉秦某3可能会死,他没有离开现场,并对他妻子说如果秦某3死了,他去给偿命。他使用的刀子上标有“狮子绣球刀”字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秦某2故意非法剥夺秦某3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秦某2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拘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审被告人秦某2的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系被他人制止犯罪且不成立自首,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秦某2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无拘捕行为,虽在侦查阶段没有交代作案工具—尖刀的藏匿地点,但对其用尖刀捅刺被害人秦某3的主要犯罪事实已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原审被告人秦某2因琐事与被害人秦某3发生争执后用尖刀捅刺秦某3数刀,秦某3倒地后继续捅刺,后被秦某4制止,属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轻,应予以纠正。抗诉机关提出的部分抗诉意见及出庭检查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原审被告人秦某2系故意杀人未遂,具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刑初165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原审被告人秦某2犯故意杀人罪;二、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刑初165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三、原审被告人秦某2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世 东审 判 员 福  祥代理审判员 王 金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吉日嘎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