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彩虹与被执行人赵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力,张伟,刘佳,张晓斌,王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赵力,男。被执行人张伟,男。被执行人刘佳,女。被执行人张晓斌,男。被执行人王建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彩虹与被执行人赵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