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徐永宏,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法定代表人;李登攀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伊六民初字3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9执17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顺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