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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辖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清松,黄秀英,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授权代表:张晓琳,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鹏,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清松。原审被告:黄秀英。原审被告: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省厨师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陈清松、黄秀英、福建御厨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借款本金分别为1684万元和3811万元,是两笔独立的金融借款,且形成两份不同的借款合同。该两笔金融借款,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就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给明策伟华有限公司。该两笔借款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方式,诉讼应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解决,故案件分别应属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故意将两笔借款牵强叠加,规避管辖,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有关福建省人民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为涉港民商事案件。原审中,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基于其受让了案涉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将该两份合同项下债权一并起诉,起诉标的额为本金5495万元、利息2056142.56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管辖一审涉港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因此,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应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分别起诉,以及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爱珍审 判 员 王展飞审 判 员 周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 琳书 记 员 喻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