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任红兵、魏金梅、李秀秀、任军政与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泽州县巴公镇坡头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任红兵、魏金梅、李秀秀、任军政与被执行人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泽州县巴公镇坡头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泽州县巴公镇坡头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4772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泽州天泰锦辰煤业有限公司、泽州县巴公镇坡头村民委员会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7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