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12层7房。法定代表人刘永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毛云飞,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