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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420号申请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25975Q。法定代表人:王跃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机慧,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46号华盛广场B座23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818884895。法定代表人:王一鸣,执行董事。申请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5万股股份,并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65万股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仙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