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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钟亚飞与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亚飞,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177号原告:钟亚飞,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06号财富大厦B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546。法定代表人:罗嘉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浩,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钟亚飞与被告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钟亚飞,被告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浩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5日,原告和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以340000元购买被告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名雅花园19座204房,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2月26日签订购房合同,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首付,但至2016年12月26日18时,原告一直没有接到被告通知签合同的电话,2016年12月27日上午,原告致电被告要求其签订购房合同,被告称不用急,要过几天才行,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已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致使原告买房愿望落空。原告在得知房屋被转卖他人后,多次上门找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及赔偿,但被告拒不退还定金及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在缴纳定金后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于次日前来签订购房合同,经过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购买,在此情况下,被告认为因原告违约,其定金应予以没收。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或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19座价钱、房产编号02××30拍照打印件1份、合同拍照打印件1份,原告未出示相应证据的原件,19座价钱、房产编号02××30拍照打印件没有原、被告签名或盖章,合同亦非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对该19座价钱、房产编号02××30拍照打印件和合同拍照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2.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当庭出示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因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人员身份无法确定,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名雅花园帝庭园19座2-9层(房产证号:02××30),登记权属人为被告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10000元作为购买名雅花园19座204房定金。2017年2月20日,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口头约定双方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合同,但是其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其签订合同;被告主张是原告未到被告售楼部签约;原、被告均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名雅花园19座204房成交价为340000元;被告确认名雅花园19座204房尚未出售给他人。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2月25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作为购买名雅花园19座204房的定金后,原、被告双方未就名雅花园19座204房的购买事宜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原告亦未向被告购得名雅花园19座204房,对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原因,原、被告双方有争议,但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原告未购得名雅花园19座204房的责任在于对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依据,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其应没收原告定金10000元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10000元予原告钟亚飞;二、驳回原告钟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亚飞负担75元,被告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钟亚飞,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洁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