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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儒诉被告吴江、被告XX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儒,吴江,XX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49号原告:张荣儒,男,汉族。被告:吴江,男,汉族。被告:XX发,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荣儒诉被告吴江、被告XX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张荣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张荣儒承担1910元,退付原告张荣儒1910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