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儒诉被告吴江、被告XX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儒,吴江,XX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449号原告:张荣儒,男,汉族。被告:吴江,男,汉族。被告:XX发,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张荣儒诉被告吴江、被告XX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张荣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张荣儒承担1910元,退付原告张荣儒1910元。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